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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股東:一個有錢無權、一個有權無錢——分不清會出事的五個位置

香港很多小公司三個位置都是同一個人,所以永遠不覺得有分別。直到有一天出現分歧、要請人離開、或政府要追責任——才發現原來那份權力與那份責任,是放在兩個完全不同的位置。
純白背景上兩片一模一樣的黃銅圓片,一片豎立一片平放,同一件東西卻是兩種姿態。封面大字「錢 ≠ 權」,中間的金色不等號是視覺重心,上方寫「董事 與 股東」,下方一行「出了錢,不一定由你決定」
快速答案
  • 股東是「擁有」公司的人:出錢、佔股、收股息、投票。董事是「管理」公司的人:日常決策、簽文件、對外代表公司。
  • 責任落在董事身上,不是股東。 遲交周年申報表、沒有備存 SCR、沒有為員工登記強積金——被檢控的是董事,不是股東。
  • 股東的責任有上限:以未繳足的股款為限。公司欠債,債主一般追不到股東身上。
  • 董事的責任沒有這個保護罩:《公司條例》第 465 條要求董事以合理程度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欺詐營商更可招致個人責任及最長 15 年取消資格令。
  • 請人離開的方向是單向的:股東(過半數)可以罷免董事;董事罷免不了股東。
  • 做「掛名董事」是我們見過最危險的人情——你沒有股份、沒有分紅、沒有話事權,但所有法律責任照樣承擔。

為什麼香港的小公司特別容易混淆

因為在大部分香港中小企,同一個人同時是股東、董事,甚至實際上做着秘書的工作。三頂帽戴在一個頭上,自然分不清哪頂是哪頂。

問題是,法律不會因為你是同一個人就將三個角色合併。當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三頂帽就會被強行分開:

  • 多了一個股東入股,但他不做董事;
  • 找了朋友/親戚「借個名」做董事;
  • 股東之間鬧翻,要決定由誰話事;
  • 政府部門追責任——他們只會看董事名冊;
  • 公司出事、要清盤——債主和清盤人只會追董事和未繳足股款的股東。

一張表分清楚

項目 股東 董事
身份本質 公司的擁有人 公司的管理人(受託人)
怎樣產生 認購或受讓股份 由股東委任(普通決議)
主要權利 收股息、投票、清盤時分剩餘資產、查閱指定登記冊 代表公司作出經營決策、簽署合約
主要責任 繳足股款 對公司負受信責任及謹慎責任(第 465 條);遵守所有法定申報要求
對公司債務 以未繳足股款為限 一般不負責;但欺詐營商、違法作為、個人擔保則另計
怎樣離場 轉讓股份、公司回購 辭任、被股東罷免、被取消資格
名字在哪裡公開 公司註冊處紀錄(股東名冊) 公司註冊處紀錄(董事名冊)——任何人都查得到
沒有參與管理會怎樣 一般沒有後果 仍然要負責任——「我不知道」不是抗辯理由
股東 vs 董事:權利與責任對照
會議桌兩邊各放一份文件夾和一支筆,中間留白,柔和側光
擁有權與管理權是兩件事,只是在一人公司裡面重疊了。

第一個出事位:以為「有股份就有話事權」

股東的話事權是透過投票行使,不是直接下達指令。你持 40% 股份,不代表你可以叫董事怎樣做——你只可以在股東會投票。而投票是要夠票數的:

  • 普通決議:超過 50% 表決票。用來委任/罷免董事、批准一般事項。
  • 特別決議:不少於 75% 表決票。用來改公司名、改章程細則、減資、自願清盤等。
  • 5% 門檻:持有不少於 5% 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召開股東大會。

所以 51% 與 49% 之間的距離,比大部分人想像中大;而 75% 與 74% 之間的距離,還要更大。這就是為什麼股權分配不應該隨便分「一人一半」——50/50 意味着任何一方都通過不了普通決議,一鬧翻就立即僵局。

第二個出事位:以為「不簽名就沒有責任」

這個誤解最貴。在法律上,董事的責任來自你的職位,不是來自你簽了多少份文件。

事項 董事的角色 不做的後果
周年申報表 NAR1 有責任的人 逾期登記費最高 $3,480;公司及每名董事可被檢控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SCR 有責任的人 持續違反每日罰 $700;虛假陳述最高 $300,000 及監禁 2 年
員工強積金登記 僱主代表 最高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僱主報稅表 BIR56A 代表僱主簽署 罰款及補交
公司資料變動申報 須於指定期限內申報 罰款
欺詐營商 明知無力償債仍繼續營運並招致債務 可須個人對公司債務負責;並可被判最長 15 年取消資格令
董事要承擔的具體法定責任(部分)

「那份文件是會計/秘書處理的,我沒有看過」——這句在法庭上不是抗辯,而是承認了自己沒有履行謹慎責任。

第三個出事位:做「掛名董事」

最常見的版本:朋友說「我的公司想多一個香港董事,方便一些,你借個名給我,你什麼都不用做」。有時還會給幾千元「茶錢」。

實際發生的是:你的名字寫上了公司註冊處的董事名冊,公開可查。 由那一刻起——

  • 公司欠稅、遲報、沒有做強積金,追究的是你;
  • 公司捲入洗錢或詐騙調查,第一個被問話的是你;
  • 你的個人銀行戶口可能因為關聯而被審查甚至凍結;
  • 你想抽身,不是說辭就辭——要按章程程序辭任並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如果公司不配合(例如少於法定最低董事人數),過程可以拖很久;
  • 你收的「茶錢」,與你承擔的風險完全不成比例。

我們的立場很直接:除非你真正參與管理、看得到帳目、控制得到公司戶口,否則不要做董事。 這不是人情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

檔案抽屜裡面一排標籤紙卡,其中一張被抽起,冷光
董事名冊是公開紀錄——你借出的不只是一個名字。

第四個出事位:以為可以「請股東離開」

這是股東之間鬧翻時最常問的問題,答案通常令人失望:不可以。 股份是財產,除非章程細則或股東協議有明文安排,否則其他股東無權強制某人交出股份。

看章程細則和股東協議

有沒有 pre-emption(優先購買權)、drag-along、tag-along、離職股份回購(leaver clause)條款。沒有寫過就沒有。

協商回購

由公司或其餘股東按議定價買回。要留意公司回購自身股份有法定程序和償付能力要求。

罷免董事職位(如適用)

如果對方同時是董事,股東可以普通決議罷免他董事的身份——但他仍然是股東,股份不會因此消失。

不公平損害呈請

如果公司事務以不公平地損害某股東的方式進行,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請濟助,法院可命令收購股份。這條路貴、慢,是最後手段。

最後:清盤

僵局解不開時,可申請以公正公平為理由清盤。等於一起結業——所以叫最後手段。

這一段的真正結論其實在開頭:這些問題全部應該在一開始寫股東協議時解決,不是鬧翻之後才來想。

第五個出事位:法定最低要求搞錯

  • 私人公司至少一名股東、至少一名董事,而且至少一名董事必須是自然人(不可以全部都是公司)。
  • 必須有公司秘書。秘書如果是個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果是法團,須在香港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 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該董事不可以同時兼任公司秘書——這是最多人踩中的技術性錯誤。
  • 董事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亦不一定要持有股份。
  • 股東可以是個人或法團,沒有人數上限(私人公司股東上限為 50 名,不計僱員股東)。

常見問題

Q. 我一個人開公司,是不是同時做股東和董事?

是。實務上一人公司通常一人兼任股東和董事,再委任一間持牌秘書公司做公司秘書(因為一人董事不可以自己兼任秘書)。

Q. 董事有沒有薪金?

董事酬金與股息是兩回事。董事袍金/薪金屬於受僱/服務收入,要出僱主報稅表、報薪俸稅;股息是以股東身份收取的,香港不徵股息稅。兩者的稅務處理完全不同,實務上怎樣分配要看個別情況。

Q. 怎樣罷免董事?

由股東以普通決議通過,並須依照《公司條例》的通知程序(包括向該董事發出通知、給他陳詞機會)和章程細則辦理,之後向公司註冊處申報。程序做錯,罷免可能無效。

Q. 董事辭職要怎樣做?

按章程細則發出書面辭任通知,並向公司註冊處遞交申報。要注意:如果辭任後公司不再符合最低董事人數要求,辭任可能不生效——這就是掛名董事最難抽身的地方。

Q. 股東可以查公司帳目嗎?

股東有權查閱若干法定登記冊和會議紀錄,並有權收取經審核財務報表。但「隨時進來看遍所有單據」這個權利,一般要靠股東協議寫明才有。

Q. 公司欠債,會不會追到我私人?

以股東身份:一般不會,責任以未繳足股款為限。但以下情況例外——你簽了個人擔保(銀行貸款、租約最常見)、涉及欺詐營商,或你以董事身份違反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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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本文內容為一般資訊,截至 2026 年 9 月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公司之章程細則及股東安排各有不同,實際處理前請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