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82(1)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以下行為: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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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份利得稅報稅表會於新業務開業起約18個月由稅務局發出,其後會於每年4月的第1個工作日發出,收到報稅表後需於限期前作出申報。
答:不是,公司仍然需要每年準備審計報告,當公司轉虧為盈,需及時向稅務局作出申報。
答:是的,根據税務條例 (第112章),如每一間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每年都需要處理報稅事宜。
答:如獨資業務的東主一般需要連同會計帳目及個別人士報稅表於3個月內一併交回給稅務局。
答:該開支若能夠用作賺取公司利潤,與業務有關聯,均可以扣稅。
答:大部分都可以,税務代表可按公司結帳日期而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