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82(1)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以下行為:
- 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
- 在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 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
- 在根據《稅務條例》提交的任何陳述或報稅表上簽署,而該陳述或報稅表並不屬實;
- 對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答覆;
- 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紀錄;或
- 以任何欺騙等手法逃稅。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